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黃家昌被 上 訴人 林宜融上列當事人間修繕及負擔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6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693號第1 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0300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原審於109年2 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第2審裁判費1000元,應屬有誤,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不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 條第1項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應提出完整之上訴理由狀,表明完整之證據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廖純卿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