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被上訴人 郭珍玉被上訴人 郭雪倩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6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查本件上訴人主張為被上訴人郭珍玉之債權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買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關係不存在,若有理由,即可據以對附表所示不動產取償,免其對被上訴人郭珍玉之債權有不能受償而受侵害之危險,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自有即受本件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上訴聲明:
一、上訴人方面: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無效。㈢被上訴人郭雪倩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12月19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下稱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方面:㈠被上訴人郭雪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提出答辯狀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被上訴人郭珍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貳、本事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記載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
參、上訴人雖以: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乃主張消極事實,自應由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原審未命被上訴人提出買賣契約與價金交付證明資料,有悖邏輯及論理等經驗法則判斷準則,作為其上訴理由。惟查,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行為係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依上開說明,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之責,上訴人主張應由被上訴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存在之積極事實先負舉證之責任,即有誤會。況被上訴人郭珍玉於95年間,以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賣予被上訴人郭雪倩,被上訴人郭雪倩除給付現金40萬元外,餘款240萬元作為承接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貸款,業據被上訴人郭雪倩於本院提出附表所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見本院卷第87頁)、被上訴人郭珍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見本院卷第99頁至101頁)、被上訴人郭雪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見本院卷第103頁至105頁)等件為證,堪認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為真正。
二、又民法第242條前段所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之先決條件,須債務人果有此權利,且在可以行使之狀態,始有債權人代位行使之可言。若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已無權利之存在,即無代位行使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381號、50年台上字第408號判例意旨參照)。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真正,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之債務人即被上訴人郭珍玉對於被上訴人郭雪倩並無民法第113條、第767條請求被上訴人郭雪倩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權利,是上訴人亦不得代位其債務人即被上訴人郭珍玉行使上開權利。
三、綜上所述,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為真正,上訴人不得代位其債務人即被上訴人郭珍玉請求被上訴人郭雪倩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被上訴人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買賣行為無效及被上訴人郭雪倩應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毋庸逐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育綾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附表
一、建物:臺中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1。
二、土地:臺中市○區○○段○○○○號,應有部分176/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