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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 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2,0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前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

9 年8 月24日以109 年度救字第131 號裁定駁回,於同年9 月15日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廖欣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