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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04號上 訴 人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被上訴人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榮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二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後,本院於109 年9 月21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55 元,並諭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復於109 年10月12日以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然上訴人已於109 年10月5 日如數繳納,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則本院前揭駁回上訴之裁定即有未當,爰由本院自為廢棄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