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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11號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被 上訴人 蔡榮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6月5 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9 年度中簡字第1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經本院於110 年1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按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計付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

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有規定。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16,544 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原審判決上訴人請求違約金部分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就其聲明減縮違約金之起算日為96年8 月27日,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向訴外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金額為25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3 月3 日起至99年3 月3 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息10.45 %(計算式:4.05%+10.45 %=14.5%)計付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上訴人於95年2 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16,54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本件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上訴人又向訴外人台東企銀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1 年,期滿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8.25 %固定計付,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倘未依約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所欠債務。詎被上訴人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已喪失每月繳納最低金額之權利,而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台東企銀於96年8 月27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上開債權讓與上訴人,並已依104 年12月9 日修正前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公告之,依法即生讓與之效力。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一)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1萬6544元及自95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3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808元及自95年4 月1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審為上訴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即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16,544 元,及自95年2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808元,及自95年4 月1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聲明不服,該部分業已確定)。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並減縮聲明,其上訴及減縮後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按本金216,544 元計付自96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4.5%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4.5%之20%計算之違約金。被上訴人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前向台東企銀申辦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金額為25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3 月3 日起至99年3月3 日止,以每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利息按放款基準利率加計年息10.45 %(計算式:4.05%+10.45 %=14.5%)計付利息,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週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有任何一期未如期清償,視為全部到期。詎被上訴人於95年2 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216,544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本件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上訴人又向訴外人台東企銀申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為5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自核准日起為1 年,期滿前,如立約人不為書面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1 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並約定借款利率以年利率18.25 %固定計付,按日計息,每月底結息一次,自借款日起,每月15日為最終繳款日,應繳足最低應繳金額,倘未依約繳納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所欠債務。詎被上訴人於未依約繳款,尚有本金及利息拒不清償,已喪失每月繳納最低金額之權利,而視為全部到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台東企銀於96年8 月27日將其對被上訴人上開債權讓與上訴人,並於同日以登報公告方式通知被上訴人債權讓與等情,業據其提出台東企銀授信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帳卡明細、96年8 月27日民眾日報、COCO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交易明細查詢、96年8 月27日民眾日報等件為證(原審卷第17頁至第36頁),核與所述相符。而被上訴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視同自認,堪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台東企銀約定之信用貸款、現金卡消費款利息及逾期違約金、被上訴人申領貸款、簽帳消費,及債權讓與過程等情節為真正。

(二)上訴人以:原審以本件兩造間並無消費借貸關係,上訴人既僅受讓債權,並非原消費借貸契約之當事人,則本於契約關係之相對性,債權讓與受讓人之上訴人,即不得依原契約關係而為有違約金之主張為由,駁回上訴人就違約金部分之請求,有所違誤等語為主張。經查:

1、違約金債權在未發生違約事實時,固尚未成立,惟讓與人於讓與債權以後,債務人有違約之事實發生者,如約定之違約金係因不履行而發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則原債權即轉變為違約金債權,當應由受讓人享有,亦即關於違約金之約定,亦隨同債權之讓與而移轉(孫森焱著民法債編總論第702 頁至第703 頁)。

2、以本件上訴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原審卷第21頁)所載:「本公司(即債權讓與人)亦已將借款人蔡榮昌如附表所示之本金暨相關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以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從屬權利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受讓人),並…於民國96年8 月27日公告…是以,本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債務人等立即發生效力,債務人等應自公告日起,逕向債權受讓人清償相關債務…」,可見台東企銀讓與上訴人之債權,係該債權讓與證明書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債權。而該債權讓與之事由依法通知被上訴人後,自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被上訴人所積欠之本金遲未繳納,該本金債權依約按期轉變為違約金債權,自亦隨同原本金債權讓與上訴人,上訴人自得以債權讓與之受讓人身分,對被上訴人主張違約金債權。

3、至原審所謂上訴人非契約當事人,無從依原契約關係請求違約金等語,顯有誤會。是上訴人以此請求廢棄原判決,自屬有據。

(三)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於原判決確定部分外,再給付上訴人自債權讓與生效時起算之違約金,即有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除原判決已確定部分外,應再給付以216,544 元計付自96年8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4.5%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4.5%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均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予斟酌,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63 條、第385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慧敏法 官 楊珮瑛正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