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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 訴 人 王麗瑗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正保險契約內容之種類名稱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284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9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82年6月1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保保單號碼ASM0000000號之「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上訴人於108年間因故遺失保單,申請補發後,發現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間補發資料中,於批註欄就險種名稱記載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因被上訴人於批註欄中險種名稱註記為0%,已影響上訴人保險契約之權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保單資料批註欄險種名稱出現「0%」之註記,係為判別保戶投保之保單,為生存保險金0%或100%類型,險種名稱並無變更,仍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且被上訴人公司亦無銷售名稱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之保單。因上訴人所投保之險種無給付生存保險金,故批註單列印時會依系統設計帶出0%,方便識別,對保單權益並無任何影響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經審酌兩造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聲明求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將上訴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之保險契約批註欄險種名稱「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變更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被上訴人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於82年6月1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被上訴人投保系爭保險契約,及被上訴人於108年5月間補發資料中,於批註欄就險種名稱記載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等情,業據提出系爭保險契約及該批註欄資料為證(見補字卷第19至43頁),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關於案件欲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須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亦即在法律上須有受判決之利益,若無求為保護之法律上利益,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96號判決參照)。經查,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批註欄就險種名稱記載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影響其權益,故有請求被上訴人變更之必要,被上訴人則以前詞為辯。經查,依被上訴人公司保全管理部之意見:保戶所投保之商品,在核心系統之設定為百年長青系列商品,無給付生存金之險種,所以批註單之列印,是依照商品設定來顯示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不影響保護權益;及被上訴人公司商品開發部商品管理課之意見:本險正式名稱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之所以在核心系統或批註出現0%或100%,係為便於判別保戶投保的是生存保險金0%還是100%的類型,其保單條款皆相同(見原審卷第41、43頁),是系爭保險契約之批註欄就險種名稱記載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僅為便利被上訴人公司辨別該保險契約是否給付生存保險金,並未變動系爭保險契約之內容,對於上訴人之權利自無影響,上訴人又未能證明系爭保險契約批註欄將險種名稱記載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對其依系爭保險契約所得主張之權利有何影響,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提起本訴顯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系爭保險契約批註欄險種名稱「新光人壽百年長青0%終身壽險」,變更為「新光人壽百年長青終身壽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