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459號上 訴 人 劉冠賢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複代理人 陳敬如律師視同上訴人 劉寶珠
劉志岳兼劉玉坤之繼承人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張智賢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5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三),關於答辯聲明第4項部分之記載,是否有為附帶上訴之意,有欠明確,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暨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巫淑芳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