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76號反訴原告即上 訴 人 許騫云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反訴被告即被上訴人 林振滄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反訴原告於第二審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中間確認之訴,請求確認反訴原告對於本件爭執之房屋有事實上處分權,則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房屋之價值,與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相同,為新臺幣(下同)202,2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