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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保險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0號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訴訟代理人 周明嘉被 告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被 告 石清坡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之訴,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在臺北市。另被告石清坡戶籍地雖在臺中市○○區○○路○段00號,惟該址為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顯見上址並非被告石清坡之住所,僅是戶政機關依據戶籍法第50條第1 項規定逕為登記遷至戶政事務所所址之人口。而被告石清坡已具狀陳報其實際住所在臺北市○○區○○○路○○○ 號2 樓(見本院卷第79頁)。是被告2 人之主事務所或住所均在臺北市,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有理由,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