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3號上 訴 人 森仲紹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9年度保險字第23號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