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25號異 議 人 陳再成相 對 人 王麗容
楊貴媚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49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4日所為109年度司他字第49號民事裁定(下稱原裁定)正本,係於同年3月27日送達異議人陳再成,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而異議人不服原裁定並於同年4月1日向本院具狀提出異議,未逾前開10日不變期間,本件聲明異議,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承審法官引用錄音檔案之內容,認定相對人並無侵權之行為,而駁回異議人之上開訴訟,顯然偏袒相對人,該判決係有爭議。又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一、二審判決書都只有註記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並沒有表示金額,然異議人係依靠慈善機構救濟,生活困頓為社會弱勢,法院應重新裁量訴訟費用額,方符合人溺己溺、人飢己飢精神。又異議人患有關節炎慢性疾病,無法久站及行走,連房租都沒有能力繳納,實無力負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費用,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惟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前項第1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准許後,僅發生聲請人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效力,一旦本案訴訟確定或終結後,若聲請訴訟救助之人仍有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情形,法院仍應向其徵收,並非謂聲請人嗣後毋庸負擔應納訴訟費用。又前開規定,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雖由國庫暫時墊付訴訟費用,然法院本於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參照)。是准予訴訟救助,僅於訴訟終結前有使受救助人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至訴訟終結後此項暫免之費用,即應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而該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即應負擔其訴訟費用,尚不得以無資力據為不負該義務之抗辯。
四、末按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事件,異議人聲請訴訟救助,固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異議人暫免繳裁判費,而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部分(即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3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0500元,並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9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33號分別判決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而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司法事務官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認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訴訟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1萬6525元,因而裁定命異議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計為1萬6525元,及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於法並無違誤。從而,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