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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執字第2號聲 請 人 聖億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倩瑜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宮玩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445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