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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駿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