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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上訴 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966,091元(計算式:

仲裁判斷第一項為99,987,757元+第二項為16,594,445元*30%=104,966,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5,4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1-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