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仲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上訴 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裁判日期: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