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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4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78號債 權 人 周進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祺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之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起算日尚未屆至。㈢確認請求借款新臺幣拾萬元是否有誤?為將來給付之訴,不得依督促程序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