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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6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66號債 權 人 李秋祥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乙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附卡4649-XXX-XXXX-0308究為何人使用?因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載明為債權人使用。

㈡又依電話繳費單所示,使用人為李X祥,請敘明得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電話費之法律依據為何?㈢請提出債權人信用卡之申請資料,以資證明附卡使用人。

並請提出債務人王乙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㈣上述事項若有誤繕之部分,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