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4號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紀雅婷即冠群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執行費2184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因執行程序所支出之費用應先循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而非逕向非訟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