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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7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債 權 人 紀淑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紀宥蓁即宋紀美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違約金2,727,92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㈡提出債權人請債務人協同辦理過戶登記無效之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宋紀宥蓁即宋紀美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