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09號債 權 人 紀淑芬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宋紀宥蓁即宋紀美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違約金2,727,920元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抑或
懲罰性違約金?(依狀附契約書影本第11條所載僅載乙方即宋紀宥蓁即宋紀美如不履行契約時,將所收定金加倍返還甲方即紀淑芬作為違約賠償金,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2,727,920元部份屬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