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08號債 權 人 張澤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玉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載明,…共新臺幣0000000萬元,應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㈡依臺端聲請狀後附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5(金額新臺幣10,
000元)之借據上並無從辨認債務人之簽名或蓋章,請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㈢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誤載?(因臺端聲請利息自民
國107年5月12日起計算,惟依附表所示,編號9至編號15借款日期為107年9月22日起至108年8月29日,無法請求借款日期前之利息),㈣上敘事項若有誤載,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