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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12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債 權 人 黃成洲債 務 人 高怡仁

一、㈠債務人高怡仁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貳萬伍仟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台灣繼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查該公司業已解散,其股東會未選任清算人,其章程未有規定,亦未向法院陳報清算人就任,且無董事可擔任清算人,該公司目前無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主張以監察人簡麗娟為其法定代理人,惟監察人依法非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對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