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88號債 權 人 彭文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利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有部分清償會款?如是,請陳報已清
償會款金額為何?(因狀附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二張,陳桐保已得標應繳總金額為15,000元及45,000元,共60,000元,與債權人請求30,000元不相符)。㈢提出具有會首姓名之互助會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