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97號債 權 人 彭文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部分清償會款?(因台端所附授權兌現
保證書金額為新臺幣45,000元,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5,000元不相符)㈢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㈣債務人顏淑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