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003號債 權 人 彭文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桐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計算式,並陳報債務人是否有部分清償
會款。(因台端所附二張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債務人得標15,000元及45,000元共6萬元,與債權人請求30,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