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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2881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3號債 權 人 彭文昌債 務 人 謝義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參加合會得標後,失聯未繳交會款,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云云,固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本票影本1紙、授權兌現保證書影本2份為憑,惟僅一份保證書上載有金額15,000元,且未載明會首之姓名及簽署日期,經本院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及釋明債權人為本件合會會款請求之會首,債權人雖提出互助會全體會員名單,惟僅記載會首及會員姓名,並未記載各會員之得標金額,此外,債權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得對債務人請求給付會款15,000元,是債權人基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會款15,000元部分,其聲請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