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6號債 權 人 郭銘傑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義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是否誤繕?因債權人若欲請求請求退股
,並退還投資之股金,應向其合夥之公司請求退股,並請提出退股之請求文件或相關釋明。
㈡又請確認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因臺端聲請狀僅載
明年息百分之2.5~3,是為不確定之利率)㈢請查明公司108年應給付之股息為多少?並提出相關文件佐證。
㈣請就上述三點提出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的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