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債 權 人 陳佳煒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維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擔任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號」之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狀附刑事委任狀影本案號為108年度易字第48號禮股)。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