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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2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04號債 權 人 陳佳煒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維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一、債務人委任債權人擔任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8號」之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狀附刑事委任狀影本案號為108年度易字第48號禮股)。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