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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9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8號債 權 人 林俊麟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莉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因所提19張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票據,請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及轉讓股權契約書影本以釋明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