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568號債 權 人 林俊麟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阮莉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因所提19張本票無發票日期,屬無效票據,請提出合夥契約書影本及轉讓股權契約書影本以釋明本件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