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87號債 權 人 何念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喜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何喜如」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請提出債務
人「何喜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喜如請求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依狀附匯款單所示收款人為王美津,非債務人何喜如)。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5月15日起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㈣提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09年5月31日之釋明資料。㈤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