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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33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587號債 權 人 何念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喜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何喜如」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請提出債務

人「何喜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對債務人何喜如請求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依狀附匯款單所示收款人為王美津,非債務人何喜如)。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2年5月15日起是否有誤?(利息應自

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㈣提出借款約定清償期為109年5月31日之釋明資料。㈤陳報請求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