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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促字第 404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0403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夜來香視聽歌唱有限公司、羅雅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對債務人羅雅惠請求給付責任?

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載明法定代理人兼連帶債務人,惟依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本件係基於因債務人違反著作權法,故請求給付版權費,債權人應釋明得向債務人羅雅惠請求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如有誤繕,應具狀撤回。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