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85號聲 請 人 葉淑貞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昱夫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淳夫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葉淑娟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嫣蘭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聲 請 人 張哲綱即葉張月燕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應為何人?(依臺端所附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記載台灣化學板公司之股份繼承人僅有葉淳夫一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葉淳夫一人。
二、請確認本件股票發行公司正確名稱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所載與股票掛失證明不符)
三、請確認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附表2、4、6欄股票附表之英文字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提出正確股份繼承分配協議書。
四、請提出葉張月燕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