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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執消債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李紳彬即李泓寬即李舜堅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魏其村律師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追加分配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裁定開始追加分配之清算程序,有本院109年度消債聲第2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依該裁定所示,本件債務人應予追加分配之清算財團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9年5月6日裁定由債務人提出與股票面額及現金股利等值現金566元,並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繳交入庫,而本院亦已將該金額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徐玲玉

裁判案由:許可追加分配
裁判日期:20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