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41號聲 請 人 吳季純相 對 人 吳珏佩
吳玉玲吳國慶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須於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回復特留分事件,經鈞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判決,業經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於本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民事判決後,當事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109年度家上易字第29號),該案尚未終結,業經本院函詢查明在案,上開事件訴訟費用尚未確定由何人負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難准許,爰予駁回。惟聲請人嗣後仍得提出該案確定證明書,再行聲請,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