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何迎楓即何佳樺相 對 人 何泓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108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查後,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所示,為新台幣(下同)5,07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數額確定為5,070元,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附表:(單位:新台幣/元)┌───────┬────┬──────────────┐│項 目│金 額│備 註│├───────┼────┼──────────────┤│第一審訴訟費用│5,070元 │聲請人繳納。 │├───────┼────┼──────────────┤│第二審訴訟費用│ │已由相對人支出,毋庸計入。 │├───────┴────┴──────────────┤│合計:5,07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