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6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陳宜君相 對 人 劉明村債 務 人 王志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7月2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7月23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志維,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王志維於⑴⑵民國(下同)106年7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500,000元⑵3,50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21年7月28日,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⑴⑵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⑵108年12月2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5,322,821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而債務人王志維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因買賣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與相對人劉明村,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4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雖債務人王志維於109年3月24日具狀陳述本屋已買賣過戶於劉明村,原房貸還剩餘2,217,814元,加上另件房貸二間共欠5,322,821元,須再設定300萬元聲請人才同意塗銷等語,債務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債務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臺中 │ 北屯區 │ 東山 │ │ 416 │ 1,464 │10000分之86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2213│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商業用 │六層:77.64 │陽台:4.41 │ 全部 ││ │ │山段416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77.64 │ │ ││ │ ├───────┤ 凝土造 │ │ │ ││ │ │臺中市北屯區昌│層數:12層 │ │ │ ││ │ │平路一段388號6│ │ │ │ ││ │ │樓之1 │ │ │ │ │├─┴──┴───────┴────────┴──────┴─────┴────┤│共有部分:東山段2257建號,面積2,432.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9 │├─┬──┬───────┬────────┬──────┬─────┬────┤│2│2256│臺中市北屯區東│主要用途:辦公室 │地下二層: │ │ 72分之1││ │ │山段416地號 │ 、停車 │1,182.39 │ │ ││ │ ├───────┤ 空間、 │合 計: │ │ ││ │ │臺中市北屯區安│ 避難室 │1,182.39 │ │ ││ │ │順東九街71號地│主要建材:鋼筋混 │ │ │ ││ │ │下二層 │ 凝土造 │ │ │ ││ │ │ │層數:十二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