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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 請 人 卓美伶相 對 人 王詩宜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王銘傳於民國99年4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600,000元,並簽發本票一紙交付予聲請人,清償期為民國(下同)100年4月19日,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各按月息三分計算,並以其原所有重測前為臺中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之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600,000元、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嗣上述土地歷經分割、重測而增加、變更地號,又債務人王銘傳於100年9月18日死亡,系爭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於103年6月10日、108年5月2日因繼承、判決共有物分割登記予相對人王詩宜;另本件原抵押權人陳慧珍受聲請人卓美伶之託登記為抵押權人,後經調解成立,已移轉抵押權予聲請人,本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 臺中 │ 沙鹿區 │沙工北│ │ 1523 │ 896.58 │ 20分之1 │├─┼───┼────┼───┼───┼──────┼─────┼──────┤│2│ 臺中 │ 沙鹿區 │沙工北│ │ 1524 │ 562.02 │ 25分之1 │├─┼───┼────┼───┼───┼──────┼─────┼──────┤│3│ 臺中 │ 沙鹿區 │沙工北│ │ 1546-1 │ 51.39 │ 441分之30 │├─┼───┼────┼───┼───┼──────┼─────┼──────┤│4│ 臺中 │ 沙鹿區 │沙工北│ │ 1546-2 │ 48.49 │ 441分之30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