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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聲 請 人 林維聖代 理 人 許書瀚律師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豐昇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留置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債務人不於該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拍賣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又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36條第1項、第2項、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質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5號解釋,應先取得執行名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月1日起即租用聲請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路○○○○○號之廠房,約定租金及租賃期限,嗣相對人於108年6月後,即未支付租金,相對人尚積租金新臺幣1,200,000元及違約金,經聲請人寄發認證書催告相對人支付租金後,相對人迄未支付,為此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留置物,以資受償,並提出租賃契約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認證書及送達證書各1紙、留置物照片5張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x├──────┬──────┬────┬────┬──┬──┬────────────┤│物品名稱 │規格或序號 │產地、廠│ 出廠 │ 單 │數 │ 物品所在地 ││ │ │牌 │ 年月日 │ 位 │量 │ │├──────┼──────┼────┼────┼──┼──┼────────────┤│冷氣 │均10噸 │(1) │NIL │台 │2 │臺中市○○區○○路○○號 ││ │ │長:125 │ │ │ │ ││ │ │公分 │ │ │ │ ││ │ │寬:50公│ │ │ │ ││ │ │分 │ │ │ │ ││ │ │高:187 │ │ │ │ ││ │ │公分 │ │ │ │ ││ │ │(2) │ │ │ │ ││ │ │長:148 │ │ │ │ ││ │ │公分 │ │ │ │ ││ │ │寬:50公│ │ │ │ ││ │ │分 │ │ │ │ ││ │ │高:180 │ │ │ │ ││ │ │公分 │ │ │ │ ││ │ │NIL │ │ │ │ │├──────┼──────┼────┼────┼──┼──┼────────────┤│柴油發電機組│柴油發電機 │台灣 │2012年 │組 │1 │同上 ││(HSW-40)含幫│組型號: │和陞電機│2月 │ │ │ ││浦機組(AP) │HSW-40 │工業股份│ │ │ │ ││含油箱 │幫浦機組序號│有限公司│ │ │ │ ││ │:0000000 │ │ │ │ │ │├──────┼──────┼────┼────┼──┼──┼────────────┤│旋風爐(無面 │L563091 │泰國 │2007年7 │台 │1 │同上 ││板) │ │LECIP │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