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75號聲 請 人 陳朋聲 請 人 王雅儷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王泳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聲請人陳朋債權額比例2分之1;王雅儷債權額比例2分之1),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9年1月6日。
(六)清償日期:民國109年1月7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借貸金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給付延遲利息至清償日期止。
(九)違約金:按每萬元每日貳拾元整計算至清償日止。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泳盛,債務額比例:全部。
(十二)流抵約定:雙方同意債權已屆清償期未為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
相對人王泳盛於民國108年10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55,000元,此有本票一紙為憑,清償日期均為民國109年1月7日。
詎債務人清償期屆至未如期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合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市│ 北屯區 │ 北屯 │ │ 133 │1,926.00 │10000分之53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9448│臺中市北屯區北│主要用途:住家用 │十五層:76.80│陽台:11.50│全部(債 ││ │ │屯段133地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合計:76.80 │花台:3.18 │權額比例││ │ │ │ 凝土造 │ │ │:陳朋2 ││ │ ├───────┤層 數:17層 │ │ │分之1、 ││ │ │臺中市北屯區東│ │ │ │王雅儷2 ││ │ │光路816號15樓 │ │ │ │分之1)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990.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