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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310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代 理 人 陳瑀婕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林相吟債 務 人 郭原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4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6年3月29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相吟、郭原良,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郭原良於民國106年4月14日邀同相對人林相吟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8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36年3月29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5月14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736,73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五、相對人林相吟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具狀陳報:㈠貸款契約書、不動產擔保債權金額及抵押設定資料皆屬無誤,貸款人實為郭原良一人,陳報人僅為一般保證人。㈡聲請人係經郭原良之個人活儲帳戶扣取貸款按月應攤還之本息,未依約履行清償應屬債務人郭原良之個人帳戶管理、信用問題,非陳報人所為。㈢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實為陳報人獨資購屋頭款及部分貸款期間之本金所購得,故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獨立所有權人,因時與債務人郭原良為夫妻關係,為債務人之貸款為抵押擔保,然陳報人與債務人於民國108年5月15日終止婚姻關係,債務人可能惡意未依約履行,蓄意造成陳報人所有之不動產逕遭拍賣。㈣陳報人既為一般保證人,依「一般保證人之代償責任」,應於聲請人向債務人郭原良之個人財產逕行強制執行而無效時方才成立。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因未受清償而喪失期限利益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相對人所陳上情縱使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依前開說明,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烏日區 │新三和│ │ 70-1 │無│8684.81 │10000分之27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 │臺中市烏日區新│集合住宅 │第12層: │陽台:7.36│ ││ │ │三和段70-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55.24 │雨遮:1.75│ ││ │689 ├───────┤14層樓 │合計:55.24 │ │ 全部 ││ │ │臺中市烏日區三│ │ │ │ ││ │ │榮路1段417號12│ │ │ │ ││ │ │樓之3 │ │ │ │ │├─┴──┴───────┴────────┴──────┴─────┴────┤│共同使用部分:新三和段736建號(24518.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70、含停 ││車位編號6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7)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