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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拍字第 4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聲 請 人 林來發

林培元郭坤榮郭坤元郭瑞坤郭月桃郭正輝郭紅玲郭幸媚郭淑怡温林看林玉加顏貴華林陳淑麗林春萬相 對 人 林豐泰

林陳翠雲林豐書林哲熙林綉鳳林色虹林秀指林淑紅林手環林色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林豐泰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前條第3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24條第3項、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8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規定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有應受金錢補償者,申請人應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土地,同時為應受補償之共有人申請抵押權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次按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固規定:「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然參酌其立法理由可知,該條規定所稱「法定抵押權」係以未經登記者為限,若法定抵押權已辦理登記,即無擔保債權發生或範圍不明確之情形,自無該條規定之適用。是以,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補償義務人分得土地若已為受補償人辦理抵押權登記,即非未經登記之抵押權,參諸前揭說明,即無須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9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判決確定,並辦理分割登記完畢。相對人等繼承林石金之權利義務,負擔林石金對聲請人所應金錢補償新臺幣(下同)1,354,812元,另相對人林豐泰則因取得陳萬見之應有部分,負擔陳萬見對聲請人所應金錢補償2,063,456元,聲請人並以之分別對相對人所公同共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土地、相對人林豐泰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等迄今仍未依前開判決所命金錢補償範圍對聲請人給付,為此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判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判決暨其判決確定證明書、土地登記申請書、判決共有物分割法定抵押權登記清冊、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為憑,堪信為真實。相對人應補償聲請人之金錢於上開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時即應給付,聲請人陳稱迄今尚未受償等情,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1│臺中 ○○○區 ○○○段│ │ 719-10 │ │ 1073.89 │ 26203分之3384 │├─┼───┼────┼───┼───┼──────┼─┼─────┼───────────┤│2│臺中 ○○○區 ○○○段│ │ 719-10 │ │ 1073.89 │公同共有26203分之3385 │├─┴───┴────┴───┴───┴──────┴─┴─────┴───────────┤│備註:㈠編號1不動產所有人:林豐泰(標的登記次序:0084)。 ││ ㈡編號2不動產所有人:林陳翠雲、林豐泰、林豐書、林哲熙、林綉鳳、林色虹、林秀指、林淑││ 紅、林手環、林色華等10人公同共有(標的登記次序:0074至0083)。│└─────────────────────────────────────────────┘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