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劉議駿上聲請人因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 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營業稅及罰鍰尚未繳納,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18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9年8月1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