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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0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90號聲 請 人 白錫炎相 對 人 梁蔡招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 108年度沙簡字第 499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另聲請人陳報之民國 108年1月30日及108年7月8日繳納之臺中市清水地政事務所土地勘查複丈費共新臺幣 8,000元,係於起訴前所支出之費用,非本院於上開訴訟程序所囑託,即非本件訴訟費用,故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計算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10,625元 │聲請人預納 ││及地籍圖謄本費 │ │ │├──────────┼───────┴───────┤│合計 │11,625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