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張○彬法定代理人 張智豪 黃家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彥鈞等13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