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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21號聲 請 人 張○彬法定代理人 張智豪

黃家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彥鈞等13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