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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326號聲 請 人 林東木相 對 人 呂木松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 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 108年度訴字第2493號判決聲請人部分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9/10,餘由聲請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31元 │聲請人預納 │├──────┼────────┼──────────┤│土地複丈費 │ 12,25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 39,881元 │由兩造按比例負擔 │├──────┴────────┴──────────┤│一、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35,893元 ││ 計算式:39,881元×9/10=35,893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