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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53號聲 請 人 管灶祥上列聲請人為群策醫療社團法人聲請清算展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起展延至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應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群策醫療社團法人之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尚未核定該法人民國 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清算尚未完結,爰聲請裁定展延清算程序。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 108年度司聲字第153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9年10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