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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6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08號聲 請 人 OUE Lippo Healthcare Limited法定代理人 Yet Kum Meng代 理 人 蔡惠娟律師

劉彥玲律師彭于庭律師相 對 人 林高坤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五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肆張(編號:TN0000000、TN0000000、TN0000000、TN0000000,面額合計為新臺幣伍仟壹佰伍拾萬元),及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清償債務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2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53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08年度司執全字第191號強制執行在案。因聲請人已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院聲請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是該程序業已終結。又聲請人已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業經聲請人撤回執行而告終結。又上開程序終結後,聲請人復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此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4月30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9000325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4月30日新北院賢文字第1090000664號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