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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90號聲 請 人 張郁芬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宜芳、張聿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目的在於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應賠償他造所支出訴訟費用之數額。依確定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既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判決確定,惟未見訴訟費用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16號裁判,其判決主文第4項載明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及其餘被告連帶負擔。聲請人及其餘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95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準此,聲請人既為依上開訴訟終局判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不得請求他造賠償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揆諸上開說明,即無聲請法院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則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因無實益,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