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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財管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財管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筱琪

劉筱涵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劉清濤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劉筱琪、劉筱涵為失蹤人劉清濤之財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財產管理人之權限,因死亡、受監護、輔助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消滅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43條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在外多年音訊不通之人自可認為失蹤人(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筱琪(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劉筱涵(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失蹤人劉清濤(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號6樓之1)之子女。劉清濤為被繼承人劉國東之四子,劉清濤於100年11月1日離開住所地後即行蹤不明,而劉國東亦於109年4月23日死亡,留有遺產,劉清濤為繼承人之一。另劉清濤生母劉江秋雲雖尚生存,但劉江秋雲因失智需24小時專人照顧,故為保障劉清濤之利益,爰依法聲請選任聲請人為劉清濤之財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身分證、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均影本)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劉清濤現未在監在押,自108年1月15日入境後即無出境紀錄,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且經關係人即劉清濤胞兄劉清濤到庭陳述無訛(本院109年10月30日訊問筆錄參照),堪認劉清濤確為失蹤人。

(二)另劉清濤之母劉江清雲雖尚生存,但因失智需專人照顧乙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聲請人既為劉清濤之成年子女,彼此關係頗為密切,渠等對劉清濤之財產狀況應較他人瞭解,故為保障失蹤人之利益,爰選任聲請人劉筱琪、劉筱涵為劉清濤之財產管理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選任財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