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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田正超相 對 人 台灣英協艾碧匹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田正超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為台灣英協艾碧匹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英協艾碧匹流體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碧匹公司)之清算人,艾碧匹公司業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清算完結,經徵得聲請人同意,願擔任艾碧匹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本院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艾碧匹公司108年股東臨時會議記錄影本、帳冊清冊、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1號清算完結卷宗核閱無誤,是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日期:2020-02-27